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07-25 8:31:4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着力打造全省行政审批环节最少、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三最”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行先试、创新发展”的原则,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少、时间更短、服务更佳”的要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指标、建设用地分布、城市控制性规划及城市交通、市政管网等专项规划信息共享机制,区国土、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指标、建设用地分布、城市控规和专项规划及相关调整信息发放各建设单位。

第五条 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本数)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土地项目除外),凭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即视为项目立项,由各部门据此办理各项手续;总投资额在200—5000万元人民币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2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仅审批可研报告及概算,简易工程采用表格式审批(新增土地除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且列入“五年规划”、“新区三年行动计划”或其他中长期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报项建书和工可报告,仅审批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推行区域性评价集中审批机制。对集中区块或特定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价、文物保护评价等事项进行整合优化,由镇(街道)或开发单位统一申报,实行统一受理、联合评估、集中审批。除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其他项目试行区域规划环评制度。通过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将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简化,并采取“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承诺备案制管理模式代替审批。

(三)推行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办法。改革原项目业主分别委托各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试行编制合并版本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涵盖的内容不需要再单独编制环评、水保等专项报告,解决中介服务机构耗时太长,互为前置,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四)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为了确保规划条件能正确实施,规划部门在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要对初步设计中的总平面图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发改部门在签发批复文件时,要经规划部门会签,会签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各审批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各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步审查确认书”,该确认书作为办理下一个审批环节或向中介机构咨询、服务等的依据。当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齐全且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根据初步审查意见,按法定程序出具正式批准文件。

第七条 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除审批流程图标明的审批环节外,其他部门不再单独串联审批。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由区审招办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办理环保初步审批意见、规划选址(水利工程类还需规划同意书)、土地预审后,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联审会议纪要,出具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准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完成审批。

(二)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初步设计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概算、消防和强电等,由发改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明确文本的修改内容。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进行图纸报审的同时,可分别向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向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进行专业报审。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应直接出具相关文件;对需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各部门应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在项目批准阶段,除重大污染项目外,环保部门根据工可报告,以及现场勘查情况,先出具项目初步审批意见,提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对工可报告作出预审批决定。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海洋环评也按上述要求审批。符合放样条件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开放样通知书。在符合安全施工和满足试桩的条件下,在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予以进场开展试桩。

第九条 认真做好项目会商工作。要区别情况、分阶段安排会商,如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安排前期会商,主要对项目进行预评价;有的还要安排中期会商,主要通报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意见或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主办部门也应安排会商,集中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推行中介服务时限“双承诺”制,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别向委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限时办结承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实行跟踪监督。其中,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复杂的服务事项,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以上均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对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流程打包管理,由审批部门向业主单位作出捆绑式承诺。

    第十一条  评审评估、论证听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的办结承诺时限。根据项目审批阶段和技术特征可以整合的应当依申请集中联合进行。审批部门委托中介开展的,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需邀请专家开展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并在市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平台公开,鼓励实行网上远程评审、论证;组织实施人员不得收受专家费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物、有价证券等。联合评审、论证牵头单位与联审联办牵头单位相同。评审评估、论证听证办理的最长承诺时限(含修改)为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办法由牵头单位制订。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提交审核中心审核,按《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试行办法》(普党政办〔2015〕71号)和《舟山市普陀造价审核操作规程(试行)》(舟普财预〔2015〕127号)要求完成控制价审核。

第十三条推进招投标提速增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间控制在25天以内;允许前置条件资料后补,工程立项文件、经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招标备案联系单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可延后至开标前补正;对重点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在开标前完成前置条件确有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先行进入招投标流程。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均进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办理、登记,并上报申报材料、批文、证照。“平台”实时接收、登记、流转项目办理信息,实现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十五条 对审批报件实行递减管理,凡属无法律法规依据、重复提供、本部门批件、与审批事项无关的材料,一律取消;同一报件在前置审批环节已经提供的,后续审批环节不再要求业主提供,可通过项目审批信息库、电子(材料)证照库自行下载等方式补齐、取证。企业本地注册登记的材料、证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获取项目编码和项目基本信息后,对应上传至项目审批信息库。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开工倒逼审批进度机制。对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区委区政府召集各审批部门进行商讨论证,合理确定项目开工日期。按照项目开工时间,抓紧组织项目筹建工作,倒排各环节程序时限,加快项目开工。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竣工限时综合验收,区发改局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区住建、规划、消防、环保、国土、气象等职能部门配合,从严掌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不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未经审批、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三)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四)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

 


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

高效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构建高效、便捷、开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社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以及省、市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审批环节最少、审批速度最快、审批效率最高”的总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行政审批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确保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1、审批环节最少。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精简事项、精简材料、精简前置、精简评审评估,通过部门联审联办、多级并行联动,不断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社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与协同监管,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2、审批速度最快。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压缩中介服务时限,压缩评估评审时限,压缩公示公告时限,确保社会投资项目早立项、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其中项目审批环节时间不超过21个工作日,单一部门同一审批事项平均不超过2个工作日。

3、审批效率最高。积极承接下放权限,扎实推进市县同权。全面实施核准目录外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和企业“零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制度改革,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控的事项,采用“先批后管”、“先建后验”方式,变审批为监管、指导和服务,推进项目高效审批。全面深化政务服务网建设,通过在线申报、在线预审、在线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打破常规、形成常态。打破固有的审批服务流程,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完善并联审批和全流程打包管理机制,深化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推动社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逐步迈向常态化、长效化。

2、并联审批、协同推进。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流程运转协同规范工作,对本环节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及时督办相关联办部门;各联办审批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落实本阶段协同联办责任,确定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及联络工作,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

3、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改变原有“坐等报批”模式,把同时间段审批链条上前后跨部门审批环节(及相应中介服务)打包压缩,由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提前介入,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协调。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项目分类管理。

1、按类别管理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省和舟山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结合普陀实际编制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时限。政府及其部门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核准,项目市场前景、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由企业自主决策。

各级项目建设、审批相关的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高度重视并尽早协调解决项目准入、规划调整、规划选址(岸线选址)及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用海预审)、土地征转用与出让、政策处理等制约项目勘察设计和后续审批的前期事项及审批部门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问题,在土地公开出让前完成属政府内部管理的相关事项,为高效审批创造条件。自受理研究决策的承诺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按行业、规模简化审批事项。根据不同行业能源使用、水土影响、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等情况分别确定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预评价等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形式;根据项目规模情况,涉及的审批事项采用豁免制、备案制、承诺制办法,简化项目审批,并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推进项目并联审批。

1、实行一窗受理。全面推进社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流程分为立项许可、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三个环节。立项许可环节由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和科技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牵头,规划许可环节由规划部门牵头,工程施工许可环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并联审批部门报批材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业主单位,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联合告知”,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2、精简审批环节。社会投资项目各环节前置或互为关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都应列入并联审批事项,并实行与项目审批同步并联办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前置审批事项。招拍挂土地直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业主单位无需再次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压覆评价;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同步核发。重特大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减少报件材料。各审批部门要认真梳理审批事项报件材料,减少不必要的报件材料,做到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简则简。对一个部门要求提交的报件材料,其他并联审批部门需要提交相同材料的,要通过网络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本环节纳入并联审批事项的所有报件材料,并及时分送或抄送相关部门,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推送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发放。

(三)推进项目网上审批。

1、全程网上流转。项目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均进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平台”提供受理、办理服务,并按照纵向对口指导原则,满足在线申报、受理、办理、登记,上报材料、批文、证照,实时接收、流转项目办理信息,实现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交换和共享。

2、在线协同监管。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基本要求,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结和数据分类统计分析,对不同部门同步办理的多个审批事项,实现部门协同办公、联审联办,企业实时查询和全过程效能监察,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3、实现三级联动。在认真做好省、市下放权限承接工作,实现审批联办、服务联动的基础上,依托镇(街道)、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推动审批事项向基层延伸,实现就近申报、网上办理、内部流转、进度查询、结果反馈。

(四)促进联合评估评审。

1、推行区域性评价集中审批机制。对集中区块或特定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价、文物保护评价等事项进行整合优化,由镇(街道)或开发单位统一申报,实行统一受理、联合评估、集中审批。除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其他项目试行区域规划环评制度。通过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将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简化,并采取“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承诺备案制管理模式代替审批。

2、推行“项目申请报告+”制度。对工程建设较复杂,涉及重大民生、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推行“项目申请报告+”制度,整合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主体报告等事项,凡“项目申请报告+”已涵盖的内容,不再单独编制专项报告,实行联合评审。

   3、实行施工图并联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进行图纸报审的同时,可分别向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向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进行专业报审。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应直接出具相关文件;对需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各部门应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4、探索社会投资项目“三测合一”制度。对社会投资项目实施的地籍测量、地形测量及房产测绘试行分阶段实施测量测绘,测绘数据部门共享的制度。企业择优自主选择同时具有国土资源、地形、房产测量测绘资质的一家测量单位或委托一家为主,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分阶段测量测绘业务,并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提供测量测绘数据和成果,相关部门对测量成果要予以认可。

(五)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1、培育发展中介机构。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大力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服务规范化的重点中介机构。加大对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提高市场化程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针对同类行业独家经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扶持新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力争每个行业的中介机构达到3家以上。鼓励外来优质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限制条件。

2、压缩中介服务时限。推行中介服务时限“双承诺”制,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别向委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限时办结承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实行跟踪监督。其中,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复杂的服务事项,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以上均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对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流程打包管理,由审批部门向业主单位作出捆绑式承诺。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由各审批部门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专家费、评审费等服务费用。

4、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加大社会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力度,由区审招办会同各审批部门制定准入标准、数量,并实行双重监管、双重考核。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充实网上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探索网上竞价采购、公开承诺、信用档案、在线评价、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1、深化首次办理即登记和容缺受理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应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材料缺失的实行容缺受理。需要材料补正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联合告知。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推进登记许可服务再提速。对区重大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不涉及现场勘查勘验且手续齐全的要求即时办结,其他企业登记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工位号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允许商事主体以住宅登记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行业。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全面启用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实现市名的同城联办。

3、推行项目施工许可“先证后费”制度。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在企业作出补缴承诺后可办理缓缴手续。其中房地产类项目缓缴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其他项目缓缴至项目主体验收前。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准运许可后置至后续施工监管环节。

4、试行社会投资项目预审批制度。对供地对象相对明确的社会投资项目,在业主单位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咨询、服务、审查、审核并出具预审批意见(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补正),盖具预审批专用章,作为后续环节审批的正式依据,条件达到要求时,即将预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建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轻审批、重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厘清部门责任清单,逐条逐项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通过日常监管、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常态化。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审批监管黑名单制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促进企业守信守诺。

6、试行项目竣工限时综合验收机制。由区审招办会同区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气象等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从严掌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不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逾期不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四、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分层协调机制,对社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难易程度,实行分层协调。一般事项由区审招办牵头协调各审批部门解决;复杂事项由区审招办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各参与协调的审批部门要派充分授权的负责人或科长参加,代表本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切实提高协调会议效率和质量。

2、强化事项集中,推进授权到位。进一步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切实做到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确保在中心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达到95%;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一审一核”比例,要求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95%。涉及项目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配套事项服务单位应明确项目代理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办理配套事项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应事项,并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

3、强化全程代理,实施精准服务。成立区、镇(街道)投资项目代理中心,加强项目代理员队伍建设,强化项目代理业务培训,提高项目代理服务水平。完善项目联动代理服务体系,跨层级审批项目实行市、区、镇(街道)或园区三级联动代理。进一步扩大代理服务范围,规范代理服务标准,努力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优质无偿代理服务。建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组团式精准服务”机制,由区审招办牵头,对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进行跟踪服务,并根据不同的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中的问题,定期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现场会商和业务指导,提供组团式、精准化服务。

4、强化考核激励,严肃责任追究。把社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机关部门、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分解任务、严格考核。对社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不执行一次性告知、符合条件不实行并联审批、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区纪律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附件:1.并联审批各环节审批事项表(核准类)

2.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3.普陀区社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备案类)

4.普陀区社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核准类)

 

 

 

 

 

 

 

 

 

 

 

 

 

 


附件1    并联审批各环节审批事项表(核准类)

 

牵头

部门

并联审批时限

事项名称

联办部门

备注

立项许可阶段

区发改局

(技改项目由区经科局牵头)

6个工作日

1

项目核准申请

区发改局

 

2

规划方案审查

区规划分局

 

3

建设项目环评审查

区环保局

 

4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核准前置审批事项

相关审批部门

 

规划许可阶段

 

区规划分局

9个工作日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区规划分局

 

2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区住建局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区规划分局

 

4

防雷设计审核

区气象局

 

5

水保方案审批

区农林水利局

 

6

人防审核

区住建局

(人防)

 

7

建设用地批准书

区国土资源

分局

 

8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核准前置审批事项

相关审批部门

 

施工许可阶段

区住建局

6个工作日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区住建局

 

2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区住建局

 

3

施工合同备案

区住建局

 

4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区消防大队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住建局

 

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区住建局

 

7

文明施工责任书

区综合行政

执法局

 

8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核准前置审批事项

相关审批部门

 

 

编辑:( 普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普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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